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2*********,苗族,大专文化,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局职工,住麻某县**镇**社区**小区**路**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冒充警察的身份,以帮助黄某某追回被骗的6万余元,多次以打点关系、出差花费等为由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7374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麻某县公安局投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对他人实施诈骗,共计7374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滕树成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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