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9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村**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区**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6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20年4月12日、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能办理鞍山市千山**镇**屯养殖市场挖沙子和鱼塘改造手续为名,在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公园一号附近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万元。
2、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购买鞍山市千山区**镇**厂交定金为名,在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富润国际一楼大厅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租赁发电机为名,在鞍山市铁西区区委附近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万元。
4、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办理养殖场土地更名为由,在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转盘西北角交通银行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以购买变压器为由,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鞍钢嘉园楼下锦州银行,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租赁协议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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