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院**单元**室,榆能集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被害人刘某甲女儿刘坤丽在西安市印钞公司上班,在榆林市高新区“小肥羊”火锅店骗取被害人刘某甲9万元现金,被害人刘某甲通过手机银行给其转账7万元,共计16万元。立案前退还被害人1.5万元,立案后退还1万元,共计退还2.5万元。
2、2018年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郝某某的两个亲戚在靖神铁路上班,骗取被害人郝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通过手机银行给其转账25万元。
3、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王博在府谷铁路段上班,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在榆阳区给其8万元现金。
4、2019年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张晓荣的儿子郭雄英在陕西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上班,骗取张晓荣在榆阳区给其转账30万元,立案前退还4万元。
5、2019年4月初,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郭帅帅在榆神铁路上班,骗取郭帅帅在榆阳区给其转账8万元,立案前退还4万元。
6、2019年5月末,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被害人边某某的儿子边瑜在陕北矿业上班,骗取边某某27万元。
7、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谎称自己可以安排被害人赵某某小舅子张某乙在锦界北元化工厂上班,骗取被害人张某乙6万元人民币。
8.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被害人韩某某的外甥韩杰在府谷县神华铁路上班,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在榆阳区给其转账23万元。
9、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安排被害人刘某丙的儿子到榆能电厂工作,骗取被害人刘某丙在榆阳区给其转账8万元,当面给其2箱价值2.76万元的53度飞天茅台,共计10.76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诈骗9人,价值153.76万元,案发前退还9.5万元,案发后退还1万元,共计退还1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害人刘某甲、边某某等人的陈述;
证人王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雷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本,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光盘1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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