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南县人,住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在明知每吨砂石共计需28元左右过磅费、运费费用前提下,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杨某某开出每吨砂石76元不含过磅费以及运费高价,从被害人戴某某手中购进2468吨砂石。再通过周某某以83元每吨含过磅费以及运费价格转卖给长沙四围绞绊场罗某某。扣除过磅费、运费后,2019年3月13日罗某某向杨某某支付了5万元砂石款;3月14日至15日,周某某向杨某某共支付了6万元砂石款,另2万元砂石款冲抵了杨某某欠周某某的债务。杨某某收受上述砂石款后,部分用于归还自己在外面的债务,另一部分被其挥霍一空。2019年3月14日,戴某某打电话向杨某某催要砂石款,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3月15日起,戴某某即无法联系上杨某某,3月18日,戴某某向湘阴县公安局报案。经鉴定,被骗2468吨砂石共计价值人民币187568元。
2019年7月16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提取等笔录;7.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玥希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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