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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居委会,案发前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谭某某、孙某某、邓某某,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蒋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假冒女性身份,或以谈恋爱为名,或虚构生病住院、做生意、开办幼儿园、交房租需要资金等理由,通过微信分别骗取李某某198510.78元,丁某某18025.96元,谭某某4385.8元。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谎称自己有招家教的资源,以收取介绍费或者信息费为由,通过微信分别骗取孙某某400元、邓某某200元、赵某某1250元、胡某某300元、蒋某某30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7日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面免冠照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微信交易截图、银行卡开销户信息、存款明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谭某某提供聊天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红艳

检察官助理:赵志华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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