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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捕前住华容县**镇**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从事网络主播后台服务工作。2018年4月份,杨某某购买人气软件亏本,便以出售人气软件及买卖“虎某某”、出售**账号为由,骗取他人钱财。2018年5月份,杨某某以购买“虎某某”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虎某某”。同年8月17日,杨某某以贩卖***账号为幌子,骗取了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500元。同年10月31日、12月16日,杨某某以出售***人气软件为幌子骗取了被害人程某某共计人民币11600元。2019年1月25日,杨某某以贩卖“虎某某”为幌子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1000元。同年2月 13日,杨某某以贩卖“虎某某”为幌子骗取了李某某人民币21000元。同年3月1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一民房内抓获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U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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