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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现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9日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程某某编造了自己的年龄、公司董事长职务等身份信息,捏造了自己很有钱的假象,谎称与被害人程某某谈对象、结婚、给被害人买车、买房、自己的公司有官司、支付宝被限制消费等,需使用被害人程某某的支付宝进行消费,并承诺尽快归还,在骗取被害人程某某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交给其使用后,将程某某的支付宝中余额、蚂蚁借呗、花呗、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里共计7.4万余元钱挥霍。2020年5月19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自己的微信使用其非法获取的程某某身份认证后,在被害人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共计9996元钱财窃取后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该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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