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矿家属区**号楼**单元**室,霍州煤电集团**煤业**队职工。因涉嫌诈骗罪,经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决定,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支付宝倒刷教程为名,骗取被害人亓某500元,赃款已追回。
2.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手机微信联系方式,以卖苹果ID充值卡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100元,赃款已追归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亓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
2020年8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霍州市**矿家属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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