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公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套现的钱为犯罪所得,仍安排卢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自己的、朋友的、家人的银行卡频繁划转及套现款项共计人民币79.1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许某某、卢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钱财系犯罪所得仍对赃款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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