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市**有限公司广告设计师,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路**巷**号**房。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2时许,被害人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五千元借款归还给其朋友郭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趁登录郭某某微信玩游戏时,假冒郭某某身份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条、入所健康体检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充他人骗取转账款五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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