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市**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7月1日使用自己手机号码136**********在“一亩田”APP平台注册了账户,并在该软件上上传日常拍摄的中药材照片,经营店铺,销售石菖蒲、蝉脱、黄精等中药材。2019年下半年开始利用自己注册的“一亩田”账户、微信号****(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136********)、微信号****(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182********)(这两个微信号均为杨某某使用),以销售中药材约定定金、支付货款和运费,后期无能力退款及交付货物,骗取定金、货款、运费的方式实施诈骗。因长期不发货物,被人投诉,致使注册的“一亩田”账户被永久封禁,无法使用。于是嫌疑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底利用其同事漆某某(男,联系方式:184********,户籍地:**省**县**镇**村**社**号,微信号****)手机号码在“一亩田”App上重新注册新的账户,重新经营店铺,使用新的“一亩田”账户、漆某某微信,上述其自己两个微信进行线上线下操作,骗取他人定金、货款,后因被人投诉,其微信号****被封无法使用。
被告人杨某某实施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省**市**县**镇的林某某通过 “一亩田”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石菖蒲, 并于7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定金3000元给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邮寄杂草充当药材骗取定金3000元;
2、2019年11月20日,嫌疑人杨某某通过快递邮寄泥巴、黄精根须充当中药白芨,骗取**省**市**区鲁某某570元运费(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
3、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漆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一亩田”账号,通过冒充虚假身份的方式骗取**省**市崔某某购买石菖蒲定金7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
4、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骗取**省**市**县程某某购买石菖蒲定金15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并制作了一个假的快递单号发给程某某;
5、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邮寄两袋薄荷充当石菖蒲,骗取**市**县李某某购买石菖蒲货款332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后将李某某微信拉黑;
6、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骗取**省**市**县陈某某购买石菖蒲定金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
7、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骗取**省**市**县郭某某购买黄精定金5000元( 郭某某通过微信于2020年5月12日和5月13日分别转账2000元、3000元给杨某某),并于16日退还1000元给郭某某,实际骗取4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04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岳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球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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