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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使用从林某某处购买的QQ号8697****进行招嫖,后以交纳服务费、保证金等借口骗取在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海苑宾馆的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75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被义乌市稠城派出所民警抓获。现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羁押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检察官助理:陈瑶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联系电话:176********。

2.随案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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