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游戏好友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出售游戏金币、代为充值,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8824元。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水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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