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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张日武伙同张蒙蒙(以上2人已判刑)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经济开发区高档办公楼租赁房屋招募业务员,并提供电脑、手机及微信号等设备,安排万某甲、万某乙(以上2人另案处理)等售前人员假扮成销售燕窝糕的微商,添加被害人微信,要求被害人帮忙在朋友圈互推产品,后再安排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售后人员假扮成客户购买产品,并通过“发空包”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产品能畅销盈利。随后,“售前”人员再以多购买产品成为代理商能够低价购买产品、不能销售予以退货的方式,欺骗被害人付款升级代理级别,进而骗取被害人钱款。2018年3月20日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售后主管,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现金18100余元、赵某某现金41000余元、刘某甲现金8400余元、潘某某现金10200余元、张某某现金5712余元及刘某乙现金52900余元,骗取财物合计1363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张蒙蒙等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退赔款收据、被告人户籍信息、银行明细、公司业绩表、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张日武、张蒙蒙、万某甲、万某乙、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旭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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