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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诈骗、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暂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海狮路租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诈骗、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冒充新蒲新区二号还房小区30栋13-3号房屋的业主,并使用虚假的回迁合同将该房卖给鄢某某,以此方式诈骗了鄢某某购房定金10000元。 破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偿还被害人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2020年7月1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窗窜至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园区大道汽贸城路边一废墟处,将一台柴油机和废铁盗走(经鉴定价值8632元)并销赃。 

3、2020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高新标准化产房五期工程B地块施工工地现场,雇佣吊车将该工地上的三块钢板盗走(经鉴定价值6300元)。 

4、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嘉陵江路与210国道交叉路口附近,将人行道旁空地上的三块钢板盗走(经鉴定价值9253元)。

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证据;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假冒他人身份使用虚假合同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  琦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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