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2月14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0时25分,被告人杨某甲酒后无驾驶证驾驶粤AV****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路段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6mg/100mL。
2.2019年8月2日至8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羁押,在此期间取得同监室人员杨某乙的妻子黄某甲的联系方式,虚构自己与城郊派出所民警相熟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黄某甲信任,并以帮助杨某乙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20日,杨某乙被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杨某甲又以帮助杨某乙取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和黄某甲夫妻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虚构与从化监狱领导相熟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信任,以帮助促成**油店与从化监狱购油合同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共计2588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共骗得人民币8588元,全部用于挥霍花光。
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人员、车辆查询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花生油供货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黄某甲、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及光盘、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穗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5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依法扣押的金色iPhone手机1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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