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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行贿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诸城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镇,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辉南县**镇**工程队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行贿犯罪,经辉南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辉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111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白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任**镇**、**镇**、**县**、**县**局(后更名为通化市**局**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通过白某某承揽了石道河镇大北岔街路整治建设工程、样子哨镇大椅山村村部建设等多个工程项目,为了感谢白某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杨某某先后7次给予其人民币共计90万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东辉

2020年1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卷宗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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