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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行贿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5330011972********,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初中文化,工程建筑商,身份证住址为:保山市隆阳区**街乡**村委**组**号,现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街**栋**号。非党。因涉嫌行贿犯罪,2019年12月25日被龙陵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执行。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龙陵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行贿犯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3月31日本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与时任保山市隆阳区**乡党委书记、后任隆阳区**局党组书记、局长的罗某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希望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照顾,以过节、拨付工程款和照顾工程项目为由,四次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四次将不同品牌的香烟17条(参照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单价,香烟价值人民币1.54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1.545万元送给罗建华。

(一)向罗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20万元

1.2018年春节前,在隆阳区**乡罗某某的办公室内,给予罗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8年中秋节前,在隆阳区**小区罗某某家中,给予罗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9年春节前,在隆阳区**小区罗某某家中,给予罗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9年中秋节前,在隆阳区**局院场,给予罗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向罗某某行贿香烟17条,价值人民币1.545万元

1.2014年3月,在隆阳区**小区罗某某家门口,给予罗某某5条软礼印象香烟,价值人民币0.425万元。

2.2017年11月,在隆阳区**乡政府罗某某办公室内,给予罗某某5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0.5万元。

3.2018年3月,在隆阳区**乡政府罗某某办公室内,给予罗某某5条大重九香烟,价值人民币0.5万元。

4.2019年6月,在隆阳区**小区罗某某家中,给予罗某某2条黑金刚印象香烟,价值人民币0.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贿人及其它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材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工程建筑人员,为在工程建设中得到照顾从而谋取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20万元和1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54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天赐

代理检察员:邓有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调查卷宗册;自行补充侦查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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