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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4********,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本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5月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依法留置。因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17日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请托原市中区**长、**委员会**书记、**主任荣某某(男,60岁,另案处理)利用其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委、**甲街道办事处、**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打招呼,为其在承揽**城市建设、**节能改造、**小区整治等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某共给付荣某某好处费共计542.2万元。

二、行贿罪

被告人杨某某请托孙某某(男,45岁,另案处理,历任**街道办事处**书记、**街道办事处**书记)在承揽**街道办事处辖区、**街道办事处辖区**节能改造、**小区改造等工程中提供帮助。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社区等处,多次送给孙某某现金43.5万元、一卡通购物卡7.5万元、美元900元(折合人民币6080.22元),被告人杨某某行贿金额共计524744.22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市中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供述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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