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0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中介公司为他人提供贷款为名,诱骗外省人员丁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充当挂名法人,联系铜仁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代办注册了铜仁市**物资有限公司、铜仁市**商贸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并到国家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金某某(自称“丁某”)、李某某、娄某某联系张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用铜仁市**物资有限公司、铜仁市**商贸有限公司向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矿业有限公司、昭通**商贸有限公司、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用于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813.916257万元(币种下同),票面税额130.226583万元,价税合计944.142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27日、11月29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铜仁市**物资有限公司向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票面金额 213.620686万元,票面税额34.179314万元,价税合计247.8万元。
2.2018年11月27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铜仁市**物资有限公司向昭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票面金额68.965808万元,票面税额11.034532万元,价税合计80.00034万元。
3.2018年11月29日、12月24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杨某某通过铜仁市**物资有限公司、铜仁市**商贸有限公司向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票面金额358.915187万元,票面税额57.426413万元,价税合计416.3416万元。
4.2018年11月29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铜仁市**商贸有限公司向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2.414576 万元,票面税额27.586324万元,价税合计200.00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公司完税证明、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任某某、桂某某、张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等23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郝某、任某某、桂某某、鄢某甲、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税款数额达130.22658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翔
检察官助理:朱梦青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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