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街村**号,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300元的价格从“刘某”(基本情况不详)手中取得空壳开票公司网银、U盾后再交给张某某(已判),并以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收取开票费,张某某伙同曾某某(已判)在开票公司和受票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利用被告人杨某某所提供的**市*丙**材料有限公司、**市*甲**材料有限公司、**市*乙**材料有限公司、***甲**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空壳公司分别向**市**商贸有限公司、**市**铜材有限公司、******材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制品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3份,总金额16733078.45元,总税额2844623.75元,价税合计19577702.20元。被告人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7300元。上述7家受票单位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部分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市**商贸有限公司接受***乙**材料有限公司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1月29日抵扣税额363542.14元;******材料有限公司接受***甲**材料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共计118440.63元(后作进项转出);******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接受**市*甲**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11月认证抵扣税额共计82623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汇总表、到案经过、**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材料有限公司、**市*丙**材料有限公司、***丙**材料有限公司、**市*乙**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开票明细、银行交易记录打印件、******材料销售公司相关资料、******材料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账号395170010********交易流水、****湾新区国家税务局证明及附件、******材料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市**有限公司发票抵扣情况说明及附件、国家税务局**市**区税务局查询件、关于**市***材有限公司发票抵扣情况说明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附件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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