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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系诸暨市****针织厂的实际经营人。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以支付5-6%开票费的方式,从太湖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太湖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虚开税款金额为639390.73元,并经国税部门申报认证抵扣。

2.2016年11月20日,卢某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以支付6%开票费的方式,从太湖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的税款金额为72671.36元,并经国税部门申报认证抵扣。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对涉案639390.73元税款做进项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扣款业务自助回单,常住人口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员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7********;

2.移送侦查卷宗1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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