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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祁某某、张某某、潘某某、杜某某(均已起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吉安市顺德利工贸有限公司、江西聚通盛贸易有限公司向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张,价税合计人民币99458901.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451293.58元;后通过淄博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价税合计8%收取开票费,向临沂旭华贸易有限公司、蒙阴泰蒙物资燃料有限公司、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中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国基泰煤业有限公司、安徽淮能资深物资有限公司、沂水县百庆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鸿尔煤业有限公司、曲阜市宇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曲阜市亨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盐山县辰丰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枣庄瑞博燃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价税合计人民币99664286.23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481135.61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宋某某、马某某、同案犯祁某某、杜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祁某某、庞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淄公电(勘)字【2016】35号)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凯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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