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肇事罪)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住罗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A****6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沿葛洲坝大道从浠水县往黄冈市黄州区方向行驶,至浠水县巴河镇苦竹港路段,与人行横道线上的柳某某发生碰撞,致柳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女,疫年74岁)。经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柳某某系交通事故多发伤致休克死亡。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调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过程、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及车辆称重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2.证人汪某某证言;3.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陈俊伍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