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区域服务中心**村**号院**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城**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20年6月1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在土默特左旗**镇**区域服务中心**村村民建的一个名为“新建**村集体群”的微信群内,发布号召村民们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上访的信息。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租赁了大巴车。2020年6月1日7时,租赁的大巴车前往金川**城接被告人杨某某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引领大巴车到**村接村民一同前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上访。9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及村民乘坐大巴车到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附近,与之前已自行聚集的部分村民汇合,参与村民约100余人。11时40分被公安民警劝离。从9时40分至11时40分,上访村民在自治区政府南门聚集长达2小时,封堵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南门通道,部分村民在政府南门通道上吵闹,影响政府工作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众多村民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南门通道前聚集上访,致使政府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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