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9532,汉族,大学本科,原湖南**牛乳业**有限公司**渠道主管。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原系湖南**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栋**单元**楼公司办事处工作。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该公司**职务。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长沙市雨花区**商行、长沙开福区**经营部和**食品三家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单,从**公司拿货后,实际将产品公司销售给**商行、**商行、**商行、**商行等其它公司。收取货款后,被告人杨某某除将部分款项上交**公司外,其它的资金挪为个人使用。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挪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76668.74元。2017年8月份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经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货单、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号**栋**房。电话:189****9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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