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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州市**路**烟酒门市部负责送货期间,假借啤酒搞活动预收货款、收货款不上交、虚构欠条、用库存啤酒或者拆借的啤酒抵帐等手段侵吞门市部财物,共计68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书证;5、手机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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