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州市**路**烟酒门市部负责送货期间,假借啤酒搞活动预收货款、收货款不上交、虚构欠条、用库存啤酒或者拆借的啤酒抵帐等手段侵吞门市部财物,共计68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书证;5、手机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满毅兵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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