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路**楼**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铜山县**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柳泉店店长、副店长、现金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102469.44元占为已有。2019年9月3日杨某某家人归还了该挪用款项102469.44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考勤表、资发放单、欠条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