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55********, 汉族, 大学专科文化, 原武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镇,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栋**楼**号。2015年5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300万元。2018年5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10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2月17日、5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其个人控制的成都中环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成都中环”)和新加坡赛洛燃气私人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赛洛”)在武汉市发起成立赛洛燃气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后经多次更名,以下统一简称“武汉赛洛”),被告人杨某某任**、**。2005年10月,“新加坡赛洛”将其持有的“武汉赛洛”股权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赛洛燃气私人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维尔京赛洛”)。2007年1月,“成都中环”将其持有的“武汉赛洛”股权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某个人控制的深圳市赛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赛洛”),“维尔京赛洛”将其持有“武汉赛洛”股权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某个人控制的香港赛洛燃气私人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赛洛”)。2007年11月,“武汉赛洛”股权比例变更为“深圳赛洛”51%、“SK赛洛香港”(股东为“深圳赛洛”和“SK汇能香港”)49%。2015年,武汉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收购“武汉赛洛”股权,“武汉赛洛”更名为武汉中燃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8月,“武汉赛洛”与北京中油华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冈市电力开发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黄冈**有限公司(简称“黄冈赛洛”),被告人杨某某任总**、**。

“武汉赛洛”成立后,被告人杨某某又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分、子公司,急需资金进行投资。被告人杨某某便想到套取“黄冈赛洛”的银行贷款资金,由其支配使用。为了便于资金运作,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7月,在武汉以他人名义分别登记注册了湖北中天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湖北中天燃气”)和武汉中天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天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杨某某。2005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又指使杜红云(另案处理)到天津市登记注册了天津兴达利钢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兴达利”),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杨某某和杜红云。

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杜红云等人以预付工程款、材料款名义分101笔将“黄冈赛洛”资金转移到“湖北中天燃气”、“武汉中天源”、“天津兴达利”三家公司,金额共计227,534,164.06元,除三家公司返还22,365,000.00元,实际净转出资金205,169,164.06元。三家公司收到“黄冈赛洛”的上述资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的68,294,000.00元用于对“武汉赛洛”的增资扩股,其余资金用于对“武汉赛洛”及其子、分司的投资经营。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杜红云、余功安等人虚开发票在“黄冈赛洛”报账抵减37,321,914.10元;签订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武汉中天源”、“天津兴达利”对“黄冈赛洛”的债务18,408,674.80元转给“深圳赛洛”承担;2014年底,经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黄冈赛洛”将三家公司余下的往来款共计170,775,144.16元全部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分述如下:

2004年8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杜红云等人将“黄冈赛洛”资金以预付工程款和借款名义向“湖北中天燃气”直接付款49笔,金额共计100,048,730.00元,代付税款7笔,金额共计1,451,763.06元,“湖北中天燃气”转回17笔,金额共计18,865,000.00元,“黄冈赛洛”转到“湖北中天燃气”资金净额为82,635,493.06元。期间,“湖北中天燃气”虚开工程发票在“黄冈赛洛”报账727,900.90元。截止2009年底,“黄冈赛洛”账上记载的“湖北中天燃气”往来款余额为97,086,324.16元。2014年12月,“黄冈赛洛”将这97,086,324.16元往来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2005年10月,“黄冈赛洛”以预付工程款名义向河北腾龙仪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北腾龙”)开具转账支票972万元,“河北腾龙”以背书转让方式将这972万元付给“湖北中天燃气”,同年11月,“黄冈赛洛”虚开工程发票972万元抵减了“河北腾龙”的这笔往来。

“湖北中天燃气”收到“黄冈赛洛”的资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的4894.5万元,于2005年12月以“成都中环”名义对“武汉赛洛”增资扩股,其余款项被被告人杨某某用于对“武汉赛洛”及其子、分公司的投资经营。

2004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杜红云等人将“黄冈赛洛”资金以预付材料款名义向“武汉中天源”直接转账26笔,金额共计63,731,497.00元。“武汉中天源”转回3笔,金额共计350万元,“黄冈赛洛”转到“武汉中天源”资金净额为60,231,497.00元。期间,“武汉中天源”虚开材料发票在“黄冈赛洛”报账27,274,538.68元。2007年1月,“武汉中天源”、“黄冈赛洛”、“深圳赛洛”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武汉中天源”对“黄冈赛洛”的债务13,356,958.32元转给“深圳赛洛”承担,记“深圳赛洛”往来账。截止2009年底,“黄冈赛洛”账上记载的“武汉中天源”往来款余额为44,119,672.00元。2014年12月,“黄冈赛洛”将这44,119,672.00元往来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2005年9月,“黄冈赛洛”以预付材料款名义向深圳艺龙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艺龙”)开具转账支票1200万元,“深圳艺龙”以背书转让方式付给“武汉中天源”。“黄冈赛洛”将这1200万元计入“深圳艺龙”往来账。2014年12月,“黄冈赛洛”将这1200万元往来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武汉中天源”收到“黄冈赛洛”的资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08年1月,将其中的1934.9万元用于以“深圳赛洛”名义对“武汉赛洛”增资扩股,其余款项用于对“武汉赛洛”及其子、分公司的投资经营。

2005年11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指使杜红云等人将“黄冈赛洛”资金以预付材料款名义向“天津兴达利”直接转账17笔,金额共计40,582,174.00元。期间,“天津兴达利”虚开材料发票在“黄冈赛洛”报账17,911,311.00元。2007年1月,“天津兴达利”、“黄冈赛洛”、“深圳赛洛”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天津兴达利”对“黄冈赛洛”的债务5,051,716.48元转给“深圳赛洛”承担,记深圳赛洛往来账。截止2009年底,“黄冈赛洛”账上记载的“天津兴达利”往来款余额为17,569,148.00元。2014年12月,“黄冈赛洛”将这17,569,148.00元往来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天津兴达利”收到“黄冈赛洛”的资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该资金用于对“武汉赛洛”的投资经营。

2015年4月9日、7月10日,杨某乙受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代表“深圳赛洛”与武汉中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深圳赛洛”所持有的“武汉赛洛”51%的股份以81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汉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杨某乙受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代表中国天然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赛洛)与速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SK赛洛香港51%的股份以133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速旺投资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财务账证、资金明细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尹某甲、刘某甲、陈某某、蔡某某、于某某、余某乙、梁某某、邓某某、某某甲、某某乙、胡某甲、某某丙、尹某乙、黄某乙、李某甲、黄某丙、杨某乙、胡某乙、袁某某、某某丁、张某甲、李某乙、刘某乙、何某某、胡某丙、王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孙某某、尹某丙、赖某某、曹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朱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朱某乙、肖彩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和杜红云、余功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财务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转移资金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采取以虚假工程、材料支出手段,非法侵占“黄冈赛洛”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卫国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