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成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武某某人民南路**段**号)区域经理、平台运营经理,利用负责公司线下门店及网络销售平台管理维护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所属的贝森路店、扬子山店、同辉路店、茶花街店和魅力城店共五家门店的“钱方好近”支付平台收款账户设置为自己的私人账户,非法侵占公司钱款数额1278930.36元。2018年12月公司查账时发现上述问题后报警。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碟伍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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