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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7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2020年9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涪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时任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以低于厂家定价提前联系购货商家、绕过公司会计开具虚假提货单、“白条”出库的方式违规出货,将公司产品低价卖给商业单位,私自收取货款用于炒股等,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1年7月3日,杨某某因担心其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携带**销售分公司**经理王某某交予其的**货款人民币10.996万元潜逃。

2001年7月4日,四川**公司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报案,同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01年8月10日,绵阳市公安局对杨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9月25日,杨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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