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89********,原系长春市南关区**公司**,现住朝阳区**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1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在长春市南关区**公司,以其担任外联部办事员之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长春市南关区**公司汽车保险返点钱人民币94497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李某某证言;
(三)证人庞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未上交保险返利明细清单、员工应聘登记表、工作职责说明、劳动合同续订书、社保补助申请书、吉林省**有限公司文件、工资发放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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