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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6********,汉族,大学本科,原郑州市****股份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号,住郑州市惠某区**路与******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郑州市****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采取向郑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虚报供货商供货包菜价格,从中侵占价格差异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另外收取部分供货商过年过节等“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使用的手机;2书证: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悔过书、银行转账明细记录、**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绑定银行卡转账记录及微信发送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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