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4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于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间,在珠海**投资有限公司**大酒店担任前厅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同事的名义在酒店管理系统作个人担保挂账、利用离职人员及在职人员的账号进行账目冲减操作、把备用金和收取的预付款不上交等的方式,多次侵占酒店资金共计313817.8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初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数额为313817.82元人民币;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及情况说明2份、笔录材料1份随案移送。
3、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请法庭一并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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