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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7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4日、8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快递员,负责向客户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9070元。

201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我市**镇**路**号**卡,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退还赃款人民币20000元给**公司,并承诺分期赔偿**公司上述财产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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