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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乡**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8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临时装卸工的赵某某(已判决)与时任**公司仓库保管员的张某某(已判决)预谋侵占**公司的鳕鱼。2011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天,赵某某提前联系好给**公司运输鳕鱼的货车司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三次根据赵某某的指示在运输途中行驶至指定地点,由赵某某分别卸下200箱、200箱、400箱(每箱均重22公斤)海拖A块去头脏带尾狭鳕后,再运输至**公司由张某某登记入库。杨某某三次共从赵某某处获利人民币9700元。2011年2月至2011年4月,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开车间领料单做假账的方式将上述狭鳕予以侵占。涉案狭鳕由赵某某销赃后和张某某共同分赃。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狭鳕每公斤价值人民币9.33元。涉案的狭鳕价值共计人民币164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原料领料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雒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贞铨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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