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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河南省驻马店市**区**街道办事处前**委会**庄,现住驻马店市**路**小区**号楼西单元**楼**户。1990年4月至2017年1月任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金桥办事处烧山居委会会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平舆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99日经平舆县人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0年2、3月份,驻马店市练江河一期治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金桥办事处烧山居委会会计职务的便利,伙同烧山居委会陈庄居民组组长舒某某、文书张某某(两人另案处理),采取由张某某伪造陈庄居民组群众陈某某等5户42人名单的手段,套取烧山居委会陈庄居民组占地补偿款共计21万元,后三人将此款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张某某、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书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平舆县监察委审查调查报告;金桥办事处拨付烧山居委会资金明细表;相关证据现金账目复印件;杨某某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党员信息。

    二、诈骗罪

2015年,在驻马店市白桥路南段G107国道拓宽拆迁时,被告人杨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晁某某吉祥不锈钢加工部”的营业执照申请停产停业补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070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书证:晁某某情况说明;晁某某吉祥不锈钢加工厂照片2张;房屋租赁合同2份;场地租赁协议1份;杨某某领取白桥路扩建房屋领条1份;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表1份;驻马店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驻马店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1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套取集体资金共计21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共财物共计2070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磊

(院印)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共计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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