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认识故城籍的张某某、柴某某、师某某三人,并承诺以办理韩国旅游的名义出境到韩国后负责给找工作,并通过银行汇款收取张某某、柴某某每人3万元,后收取师某某现金3万元,将9万元交于“上家”赵某某(暂未到案),赵某某负责办理旅游签证等手续,并负责在韩国为出国人员找工作,杨某某等人未能将上述三人办理出国,所收取金钱也未退还三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2016年5月以旅游的名义将范某某办理到韩国务工,到达韩国后范某某未找到工 作几天后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旅游名义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亮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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