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村,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认识故城籍的张某某、柴某某、师某某三人,并承诺以办理韩国旅游的名义出境到韩国后负责给找工作,并通过银行汇款收取张某某、柴某某每人3万元,后收取师某某现金3万元,将9万元交于“上家”赵某某(暂未到案),赵某某负责办理旅游签证等手续,并负责在韩国为出国人员找工作,杨某某等人未能将上述三人办理出国,所收取金钱也未退还三人。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2016年5月以旅游的名义将范某某办理到韩国务工,到达韩国后范某某未找到工 作几天后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以旅游名义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