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街**街**路**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畹町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阿猫”(未抓获)将刘某某、陈某、陶某、王某四人诱骗至瑞丽畹町,后“阿猫”将四人带领至被告人人杨某某家(瑞丽市**镇**街**街**路**号),杨某某向四人每人收取人民币20元后,经杨某某家非法出境至缅甸。
2019年4月2日,周某某、喊某、贺某某从缅甸非法入境至杨某某家,杨某某向三人每人收取了人民币20元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将三人送往畹町车站途中被瑞丽市公安局畹町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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