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70********,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镇**街**街**栋**号,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号**室,无业。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3日、5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前海宜龙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宜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甲、深圳市前海明德普惠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普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乙,上述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甲(另案处理)。前海宜龙公司以宜龙澳凯外汇配资为名,明德普惠公司以原油期货配资为名,要求参加者至少交纳3500元投资款作为入门费,承诺根据投资金额按比例每天进行分润。会员发展下线投资后,可获得公司动态奖励,最多可拿20代,层层获利,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前海宜龙公司的外汇配资项目和明德普惠公司的原油期货配资项目的运作模式一样,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静态收益分为五个档次:第一档是存款3500元(相当于500美金),日息千分之三;第二档是存款7000元(相当于1000美金),日息千分之三点五;第三档是存款35000元(相当于5000美金),日息千分之四;第四档是存款70000元(相当于10000美金),日息千分之四点五;第五档是存款350000元(相当于50000美金),日息千分之五。动态收益为投资即可成为公司会员,会员推荐他人加入后可获得每日所得利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提成。例如A介绍B,B又介绍C,那么B就是A伞下第一代,C就是A伞下第二代,依法类推。A可以拿到伞下1-10代会员每日所得利息的百分之十,A也可以拿到伞下11-20代的会员每日所得利息的百分之五,最多拿20代。
自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经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成为前海宜龙公司的宜龙澳凯外汇配资项目会员,在银川、大武口、内蒙乌海等地向他人宣讲宜龙澳凯外汇配资项目的收益和奖励制度,发展李某乙、马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同时将丁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放置其线下获利。2018年8月,前海宜龙公司的宜龙澳凯外汇配资项目平台数据移至明德普惠公司的原油期货配资项目平台,吴某某被明德普惠公司任命为宁夏银川市的负责人,吴某某将宁夏市场分为九个战队,被告人杨某某被吴某某任命为“老班长第七战队负责人”,杨某某为了开拓市场,租赁银川市金某某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十三层1302房屋继续向他人宣讲明德普惠公司的原油期货配资项目,发展鲍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以此获利。经核实,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上述传销组织中先后发展下线的人数有40余人,人数和层级超过三层30人以上。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鲍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宜龙澳凯外汇配资、原油期货配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利诱,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发展下线会员入会,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以此谋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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