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住山东省平阴县**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兴华,山东崇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焦作市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博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博某某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3日至2010年3月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经韩某某(已起诉)介绍,缴纳850元加入“龙爱物联网量子生活商城”成为会员。杨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以推销商品为名,采取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将宋某某(已判刑)、苏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发展为下线,宋某某将林某某、仝某某、赵某某等人发展为下线,林某某、仝某某、赵某某又将买某甲、买某乙、石某某等发展为下线。向其宣传投资的金额越高获得的收益越多,每直接发展一个人可以得到直推奖等奖励,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让个人交纳850元至85000元注册会员,杨某某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达7层级40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博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杨某某推荐人情况表、宋某某上线情况登记表、龙爱物联网量子生活商城传销案件杨某某发展成员关系图、博某某公安局调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5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材料、龙爱量子网络传销案件相关情况介绍、龙爱量子涉嫌传销情况介绍、龙爱平台利润分红情况、提供各省支撑数据使用说明、关于专案数据库的说明、龙爱量子的镜像网站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焦某某、林某某、仝某某、赵某某等39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长树
检察官助理:卢牡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