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大庆市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由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向他人介绍黑龙江乾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平台投资项目。以会员投资获取高额收益为引,通过微信及微信群进行宣传,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发展人数为依据计酬返利。该投资收益分静态和动态,静态每个会员使用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在平台注册一个账号,投资每单500元,每个会员每天最多投资10000元钱。投资每单每周一分红,每单分红为50元,10周回本,20周返还本金利息;动态收益每发展一个下线会员便获得下线会员投资额5%分红(只能获得下一层会员投资分红)。如升级为站长级便会获得所有下线会员每单投资的30元。经鉴定,发展下线会员共四级,下级会员总数186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在大庆市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推销“乾易通”投资平台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后成为平台会员,并以发展下线会员投资款作为上线会员返利依据,发展会员186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其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