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栋**室。职业×个体经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单元**室。职业×个体经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镇**巷**号**栋1户,职业×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路**小区**栋**室,职业×务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室,职业×个体经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坊**号,职业×个体经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小区**栋**室,职业×个体经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初,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G358安远县虎岗至和务段公路改建工程的招标信息后,谢某某、杨某某、邹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钟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联系、组织、挂靠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共82家公司对该项目串通投标。谢某某等人分别与各公司工作人员商定,支付给各公司人民币3至5万元不等(以下均为人民币)的借资质费用,由公司各自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投标,但需按照谢某某等人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该项目投标保证金80万元或由投标公司垫资或由谢某某等人提供,若投标公司垫资需按月支付2至3分利息。商定之后由杨某汇总公司数量及名称并统一制定报价,再将投标报价分别告知其联系的参与投标的公司。该工程于2016年7月27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刘某某联系的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1.096亿余元的价格中标,之后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将该标的卖给安远县的廖某某进行施工,非法获利1420万元。
在G358项目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组织、联系了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与邹某某等人一起参与该项目的串通投标,未分得该项目的串标获利;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将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资质借邹某某进行串通投标,刘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利共20万元;被告人涂某某将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资质分别借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进行串通投标,非法获利共5.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崇仁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资质借谢某某进行串通投标,非法获利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公司的资质借卢某某进行串通投标,非法获利11万元。
2.2016年9月初,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道G105北澳线信丰县境内K2185+500-K2201+100段绕城改造工程的招标信息,定于2016年9月29日开标。杨某某、陈某某、温某某、谢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钟某某(上述人员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联系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共44家公司对该项目串通投标,投标单位自行购买招标文件,自己出资、借资或由投标单位垫资分别将保证金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参与投标单位,后由投标单位转到招投标中心账户,由杨某某统计汇总公司家数及名称,准备统一报价,编制投标文件。2016年9月28日晚,赣州市公安局在章贡区赞贤路杨某某经营的格物公司办公点将正准备商议合伙串标的部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2016年9月29日招标单位和相关部门经过协商,决定暂缓该项目的开标。
在G105项目投标过程中,李某某将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资质借给刘某某进行串通投标;李某某将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公司的资质借卢某某进行串通投标;涂某某帮黄某联系了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杨某某帮杨某某联系了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串通投标。
被告人李某某己退缴违法所得13.5万元;涂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李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1万元;刘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中标价为1.096亿元,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进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栋**室,电话1867978****;
被告人涂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单元**室,电话139791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抚州市**镇**巷**号**栋1户,电话1397942****;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路**小区**栋**室,电话1597090****;
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室,电话139797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坊**号,电话1867968****;
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小区**栋**室,电话1357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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