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8********,汉族,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湾**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00年3月1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湾**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78********,汉族,文化程度**,住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房。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梅,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74********,汉族,文化程度**,住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村**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梅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开始多次向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梅以及吸毒人员王某某、苏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其中,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23日每次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19日、6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确定毒品交易后,打电话让被告人伍某某将毒品送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湾停车场交给王某某。
2、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何某某贩卖毒品7次,杨某某将毒品送至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西七巷街口后,何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其中,2019年12月13日贩卖冰毒1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3日贩卖冰毒l包并微信收取毒人民币资2000元;2020年3月18日贩卖冰毒l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2020年4月7日贩卖冰毒1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2020年5月9日贩卖冰毒l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750元;2020年5月29日贩卖冰毒l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2020年6月18日贩卖冰毒1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
3、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何某梅贩卖毒品4次,杨某某将毒品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楼下后,何某梅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毒资。其中,2020年1月16日贩卖冰毒2小包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0日贩卖冰毒1小包并于1月23日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2020年4月7日贩卖冰毒3小包并于4月9日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700元;2020年6月5日贩卖冰毒3小包并于6月9日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700元。
4、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向苏某某贩卖毒品,其中,2020年4月25日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2020年5月8日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2020年5月9日贩卖冰毒1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2020年5月12日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2020年5月19日贩卖冰毒1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2020年5月23日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2020年5月30日贩卖冰毒1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2020年6月8日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2020年6月18日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
二、被告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接到其丈夫杨某某的电话后,从其住处佛山市南海区**镇**湾**栋**房的桌面上,拿着用纸巾包着的1小包冰毒送至该小区停车场出口处交给王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其中1000元为毒资)。
2、2020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接到其丈夫杨某某的电话后,从其住处佛山市南海区**镇**湾**栋**房的桌面上,拿着用芙蓉王烟盒装着的1小包冰毒送至该小区停车场交给王某某。
三、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房向王某某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上址向王某某贩卖冰毒2小包,并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1000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l小包冰毒并贩卖给王某某,随后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某毒资人民币1300元。
四、被告人何某梅的犯罪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梅在其住处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房,提供吸毒工具“冰壶”,多次容留被告人杨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某、“阿飞”(另案处理)吸食冰毒,并收取场地费。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何某梅在其住处容留王某某吸毒,并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某支付的场地费300元。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何某梅在其住处容留王某某、“阿飞”二人吸毒,并通过微信收取王某某支付的场地费300元。
2020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购买冰毒后,回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湾**栋负二层停车场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苹果iphone手机1台及冰毒5包(经称重,共净重37.5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的住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湾**栋**房内抓获被告人伍某某,并查获白色粉状物l小包(经称重,净重0.3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固体物1小包(经称重,净重0.1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固体物及少量白色晶体物1小包(经称重,净重0.2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物l小包(经称重,净重l.3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l把、全新透明胶袋120个及手机3台等物品。
2020年7月4日下午,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查获电子称2把、大麻1包(经称量:重11.18克;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手机l台、自制吸毒工具1个。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梅,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1个、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吸毒工具、电子称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何某某、何某梅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抓获、称重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梅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何某某、何某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何某某、何某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月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何某某、何某梅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1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手机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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