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黄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郭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弄**镇**村委**组,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郭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一名缅籍傣族男子(未抓获)的安排下,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棕色福田牌面包车从瑞丽市姐东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一空地装载冻牛肉,24日凌晨6时许杨某某驾驶装有冻牛肉的棕色福田牌面包车至瑞丽市**村一仓库卸货时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从云******的棕色福田牌面包车上查获冻牛肉共95件。经鉴定,查获的95件冻牛肉价值人民币共计121000元。
2019年4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名男子(未抓获)的安排下,驾驶车牌号为琼******的白色金杯车从瑞丽市姐东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一空地装载冻牛肉,24日凌晨6时许,黄某某驾驶装有冻牛肉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至瑞丽市**村一仓库卸货时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从琼******的白色金杯车上查获冻牛肉共100件。经鉴定,查获的100件冻牛肉价值人民币共计126000元。
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一名缅籍傣族男子(未抓获)的安排下,驾驶车牌号为云******的银色东风牌面包车从瑞丽市姐东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一空地装载冻牛肉。24日凌晨6时许,郭某某驾驶装有冻牛肉的银色东风牌面包车至瑞丽市**村一仓库卸货时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从云******的银色东风牌面包车上查获冻牛肉共84件。经鉴定,查获的84件冻牛肉价值人民币共计9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郭某某违反我国进出口法律法规,帮助他人运输冻牛肉走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郭某某根据他人安排运输冻牛肉,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云
2020年4月10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卷宗4册、光盘14张、其他证据材料1份。
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13****。
认罪认罚相关材料三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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