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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20人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2332,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甲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甲部总监,家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2453,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乙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乙部副总监,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549,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甲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甲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0648,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甲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甲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花果山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67,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乙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乙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长乐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59,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南*乙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乙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长乐村长乐**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60,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甲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甲见习客户经理,家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3585,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甲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甲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0054,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甲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甲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6586,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客服,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61,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乙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乙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64,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戊,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64,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会计,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85,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财务,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2486,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甲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甲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11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鉴定专家,家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85x,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有限公司文案,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2462,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丙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丙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化名郭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2483,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乙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乙见习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246x,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乙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乙见习客户经理,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等20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为2020年1月14日至1月28日、3月24日至4月7日、6月8日至6月22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5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等20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匡某甲、匡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8月2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设立广州**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品古轩公司),以虚构公司可以提供藏品鉴定、展览以及拍卖服务等,骗取被害人交纳相关费用。陈某己、雷某丙、陈某卯、陈某丁、陈某戊、邱某某、雷某甲、余某某(均已起诉)以及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张某甲、郭某甲、周某某、彭某某、刘某甲、曾某甲、陈某乙、曾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均系该公司员工。

因担心被当地公安机关打击,2019年4月,匡某乙纠集陈某己、陈某卯共同出资,在本市开福区*设立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量公司),参照品古轩公司的经营模式实施诈骗。由陈某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某乙担任总经理,陈某己、雷某乙担任副总经理,德量公司于同年5月初开始营业。公司设立后勤部与市场部,通过设立公司网站投放虚假广告、在百度等网站进行推广等方法,引诱他人提供联系方式及藏品信息并由客服人员收集,再提供给市场部分发给业务员(即“客户经理”)。之后由业务员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以能帮被害人高价出售藏品为借口,引诱被害人将藏品寄到公司或携带藏品来到公司,并收取300元/件的鉴定费用,将藏品交由公司安排的鉴定师进行鉴定、夸大藏品价值。之后由业务员、市场部总监、副总监等人与被害人洽谈,谎称可以通过海外拍卖或私下寻找买家,帮被害人将藏品高价卖出,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交纳高额服务费。在被害人交纳部分费用后,后勤部美工人员将对被害人藏品照片进行美化或制作视频,再由文案人员配上虚假介绍文字后,放置在公司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对于选择拍卖的藏品,安排人员将藏品照片发给他人制作虚假拍卖视频,并由业务员将上述图片或视频转发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进一步交纳费用。实际上被害人藏品根本未参与任何海外拍卖,德量公司也未帮被害人寻某某。

德量公司内部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诈骗犯罪集团。集团内人员情况为:市场一部总监为陈某戊,副总监为被告人陈某甲,客户经理为被告人郭某甲、彭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刘某乙、邬某某、郭某乙等人;市场二部总监为被告人杨某某,副总监为余某某(原系市场四部总监),客户经理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陈某丁、张某乙(已起诉)等人;市场三部总监为陈某卯、邱某某(原系市场五部总监),副总监为雷某甲(原系市场五部副总监),客户经理为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尹某某等人;后勤保障部客服为被告人刘某丙(原为市场一部客户经理),文案为被告人李某甲,人事主管为被告人刘某丁兼联系制作虚假的拍卖视频,财务人员为被告人刘某戊、陈某丙,鉴定专家为被告人蒋某某。

经审计鉴定,本案被害人达235人,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794399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785399元,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郭某甲、周某某、刘某丙、刘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陈某乙、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李某甲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770399元,被告人邬某某、郭某乙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27699元,被告人蒋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6400元,被告人尹某某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05900元。

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将被告人杨某某等20人抓获,依法对现场搜查出的现金人民币188640元、合同若干份、涉案银行卡8张、涉案手机3部、涉案U盘2个、公司财务电脑主机1台、公司财务点钞机1台、公司财务POS机2台进行扣押;对德量公司用于实施诈骗收款名为陈某丁的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24501.42元)、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为158112.44元)进行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流水、合同及收据、话术本、入职申请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戊、雷某甲、雷某乙、陈某丁、张某乙、余某某、陈某己、陈某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丙、黄某某、李某乙、南某某、钟某某、吴某某、李某丙、苏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郭某甲、蒋某某、李某甲、尹某某、邬某某、郭某乙的供述;5.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光盘、U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郭某甲、蒋某某、李某甲、尹某某、邬某某、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郭某甲、蒋某某、李某甲、尹某某、邬某某、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彭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乙、郭某甲、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蒋某某、李某甲、尹某某、邬某某、郭某乙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等20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欣彧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曾某甲、刘某乙、蒋某某、李某甲均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陈某乙、刘某丁、刘某戊、陈某丙、郭某甲、尹某某、邬某某、郭某乙均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4册、鉴定意见2册,光盘15个,扣押的赃款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20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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