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后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乡**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后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来到东莞市**镇**湖**洲附近水域,使用蓄电池、升压器、带电线捞网等工具进行电鱼。同日16时许,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执法人员在上述水域将杨某某、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约1.7公斤渔获物,后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同年8月27日10时许,杨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1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镇**村**巷**号将陈某某抓获。经查,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镇**河水域属于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十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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