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高中肄业,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世通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宁乡**街道**路**号**栋**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专科,万**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街道**路**号**栋**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汉族,初中,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杨某甲,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汉族,高中,万**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花园**栋**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大学本科,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乡**村**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陈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9********,汉族,专科,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栋**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肖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6********,汉族,中专,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汉族,大学本科,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路**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屯**小区**栋**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廖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3********,汉族,高中肄业,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路**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屯**街道**路**小区**栋**单元**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方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大学本科,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周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0********,汉族,专科,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村**组**号,现住长沙市**路**栋**单元**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黄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号**号,现住**路**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2020年9月28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于2016年注册成立了万**公司,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聘用被告人杨某某为运营总监,负责管理工作;聘用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为售后部负责人、被告人廖某某为售后部员工,由售后部负责售后技术和公司相关后台的维护;聘用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为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为销售部员工,由销售部负责推广公司业务以及与客户对接,曾佳(已不起诉)负责人事行政工作。
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在明知公司对接的网站系网络犯罪网站的情况下,利用万**公司的“CDN加速”技术,以及从上线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的“301跳转”技术,为“澳门新葡京”、“新葡京娱乐城”、“皇冠(现金网)体育博彩投注”、“幸运棋牌”、“澳门银河赌场”、“澳门威尼斯人”等多个网络赌博网站提供通讯传输帮助,从中获利十余万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万**公司人员提供“301跳转”技术帮助,收取被告人周某某为此支付的费用436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公司业绩明细表、订单表、扣押物品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曾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物证勘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十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到两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到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1511629****)、陈某某(1897302****)、肖某某(1397312****)、胡某某(1552788****)、廖某某(1537747****)、方某某(1857039****)、周某甲(1597314****)、黄某某(157731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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