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逮捕。
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8********,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日照市岚山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并案审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化品(汽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汽油,从中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1.2019年5、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倒卖汽油。其经营模式是:王某某负责联系提供汽油;张某某负责过磅和以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方式收钱,然后再把油款以微信等方式支付给王某某,王某某根据每天销售汽油的多少,按每天50或100元标准向张某某支付工资,王某某累计共支付给张某某工资12000元左右。经王某某许可,张某某在销售汽油给一些小客户时,还可按油款10%左右的标准挣提成,每次可获得十几元至二十几元不等的收入。
王某某经张某某销售422443元的汽油,其中王某某通过张某某卖给胡某某、陈某某汽油销售额为62080元,通过张某某卖给杨某某汽油销售额为57378元,通过张某某卖给杨某某汽油销售额为74978元。王某某单独卖给杨某某汽油销售额为13576元。王某某累计销售436019元的汽油,张某某累计销售422443元的汽油。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40000元,张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120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汽油,还在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他人非法经营汽油从中介绍。其中:
(1)2019年4月20日至5月12日,杨某某多次从胡某某处累计购买了13800元的汽油并进行销售,其销售后获利1000余元;
(2)2019年6月以来,杨某某先后25次自张某某、王某某处累计购买了57378元的汽油并进行销售,其销售后获利5000余元。
(3)杨某某还介绍胡某某、陈某某从张某某、王某某处购买了62080元的汽油,胡某某、陈某某购买汽油后进行销售,杨某某获得王某某给付的好处费2000元。
杨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是133258元,获得犯罪所得8000余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8000元。
3.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杨某某介绍多次从张某某、王某某处购买共62080元的汽油进行销售,二人获利4000余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3000元,胡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主动投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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