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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赌博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申某某、杨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3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申某某、杨某乙三人以营利为目的,租用*镇*村民的房屋,组织王某等20余名不特定人员以“摇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申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申某某、杨某乙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申某某、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申某某、杨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伟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申某某、杨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1张;

3.起诉书1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赌具碗1个、盘子1个、骰子若干,赌资1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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